文/李锐杰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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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消息,今日央视新闻聚焦e租宝非法集资一案,对犯罪嫌疑人“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总裁张敏进行问话,详细披露骗局详情。
隔日面包财经公众号推送的一篇《是谁让e租宝500亿骗局畅通无阻?看图找真相!》火爆网络(现已被删贴),该文章细数央视播放过的e租宝广告和对总裁张敏进行过的采访,文末直接质问央视:到底是为民请命、大义凛然的权威媒体,还是助纣为虐的帮凶?一时将央视等曾为e租宝宣传广告的媒体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网友呼吁受害者应追究央视等媒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即便公安不受理,必要时甚至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解析
通过新闻的披露,e租宝自建资金池,借壳公司投放招标,同时将吸收的资金大量用于公司职员挥霍或投放广告,其构成集资诈骗应该是八九不离十了。而有意思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一条冷门的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还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广告问题作了细化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