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开展这样一场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保证运动健康发展问题上,中央和毛泽东都没有提出过操作性很强的有效措施,仍然采用革命战争时期打仗的办法、群众运动的办法来代替运用法律的办法。中共中央在1949年初,就宣布废除“六法全书”,而此后又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加以替代,政务院稍后虽然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但那都是些实体性的不易掌握的原则规定,没有任何程序性的规定,所以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完全靠中央文件和最高领导人、主要是毛泽东的指示办事。而毛泽东在具体领导镇反运动上,仍然沿袭革命战争年代指挥战争的办法,在捕、杀人问题上,下指标、定任务、定时间,主观臆断,急于求成,不断地发出指示,要求某地、某时必须逮捕多少人、必须杀多少人。
虽然“双十指示”要求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判处死刑时,党内必须经过省委、大市委、区党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准”。但是在毛泽东指定的时间、任务、指标面前,这些规定都不可能执行,而捕人、杀人批准权限也被最高领导毛泽东给下放了。
下面让我们来具体看看中央、主要是毛泽东是如何下命令指导镇反的:
1951年1月17日,毛泽东在接到中南局转来的驻扎在湘西27军的镇反报告,该报告说,在湘西21个县,仅仅驻军部队就已经处决了匪首、恶霸、特务4600余人,并准备由地方政府再杀一批。毛泽东批示道:“这个处置是很必要的”,并强调“特别是那些土匪猖獗,恶霸甚多,特务集中的地方,要大杀几批”,要求“各地务必抓紧照此办理”。1月22日,毛泽东电告华南分局、广东省委负责人说:“你们已杀了3700多,这很好,再杀3、4千人”,“今年可以杀8、9千人为目标”。1月29日,公安部对中南军政委员会报告说湖北省已经逮捕19823人,其中在省级机关内部逮捕了160人。公安部在报告上批注:“如此内外不分地实施逮捕,容易引起广大干部恐慌和思想波动”。毛泽东看了以后,批评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