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卿如此高度评价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是因为和毛泽东亲自起草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内容直接有关。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决议”的主要内容,就能一目了然。
“决议”明确要求:将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紧急加以收缩、休整,在四个月时间之内,除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必须及时捕、办外,暂停捕人、杀人;杀反革命分子的数量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即占总人口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左右,最高不能突破千分之二;将捕人批准权由县一级,收归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由地委、专署一级收回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并且规定,今后捕人、杀人要遵照以下原则:凡是界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是界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杀反革命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有其他严重的罪行(如强奸妇女等)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决议”特别要求对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内清理出来的应当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处决十分之一、二为原则,其余十分之八、九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决议”还布置了清理积案,组织对罪犯劳动改造,为国家创造财富等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