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如果本案中徐纯和持警械连续殴打火车站内其他旅客,那么警察开枪无疑是正当的。而事实上,徐纯和的行为完全是针对警察自己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就是一个普通的轻微的故意伤害行为,对如此行为,采用开枪的方式无疑让人怀疑该警察是否有以正当防卫之名泄私愤之嫌。再举一例,甲在火车站候车室用木棒殴打乙,乙不时反击,突然乙从腰间拔出水果刀捅死甲。假设乙不是警察,显然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行为会被评价为防卫过当,而乙如果是警察,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一个正当行为,这显然让人难以信服。总之,警察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安全的人,在面对公共危险时,实施紧急避险即违法,不实施正当防卫即违法。但面对对自己的不法侵害时,警察就是一个普通人,其适用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就应该和普通人一样,甚至更加严格。
四 本案警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本案的警察应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罪名,应该按照他的具体行为来确定,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防卫过当的主观心态有间接故意和过失。笔者认为是间接故意,警察行为既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过于自信,其行为就是对徐纯和死亡结果的放任。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此问题应根据犯罪工具,打击部位,地点与环境等等。警察使用的工具是枪支,打击的部位是胸口,这无疑都是致命的,警察的主观心态就是要剥夺徐纯和的生命,所以应该定为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是本案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笔者的建议是减轻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