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发生在黑龙江庆安火车站的徐纯和被警察枪击身亡事件,舆论持续发酵,前日,哈尔滨警方给出的调查结论是警方是依法履职行为,视频剪辑播出,还原了事实的部分真相,对此舆论产生了分歧,有人支持警察,有人则质疑视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单从已公布的视频来看,警察很难称为依法履行职务,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一 本案争议点和适用法律的界定
本案的争议点实际就在于警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要满足五个条件,即起因条件是遭遇不法侵害,对象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是必须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要件,只是在第五个要件上有所不同,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的罪与非罪就在于判断警察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只是一个基础条件,基于本案的情况而言,应当判断看能否适用第三款特殊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关键就是判断徐纯和的行为是否是行凶行为或者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我国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只有两个规定而且较早,分别是1983年五机关《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该《规定》第一部分列举了人民警察正当防卫的七种情形,符合本案的情况是第七种情形,即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戴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第二部分规定,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