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杀人,确实有他性格愤激的主观因素。换作他人,从一开始就配合警方的盘查,即使是明显感到警方的选择性执法带有歧视的嫌疑,也默然承受,那么,也就不至于有后来的一连串的后果。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但是,杨佳是杨佳,他人是他人。杨佳有杨佳的生活经历和现实遭遇。有些遭遇只要有了一次就足以改变一个人一生的信仰和生活态度。这些遭遇和经历不能复制。那么,我们又怎可期待杨佳不成其为杨佳呢?
毛泽东曾经说过,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父母很早离异,本人长期失业,这些固然会给杨佳带来一些心理上的阴影。然而,要不是他母亲无端被人打伤而上访并起诉多年无果,要不是他本人曾经在山西太原火车站无辜遭到警察殴打,要不是上海警方执法盘查留有瑕疵,要不是他被带回派出所后声称遭到警察殴打,而上海警方对此事的调查和善后处理难以取得他的信任,要不是这一系列的遭遇让他感到社会极不公平,要不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所作所为让他彻底绝望,杨佳又何至于杀人泄愤?
在这起事件中,上海警方的执法瑕疵是有迹可寻的。从现场录音分析,当时巡逻警察要求杨佳出示租车证明,杨佳应该是出示了的。只是双方距离较远,警察没有看清,而且是十月初的晚上,视线不可能清晰。这时警察说了句“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接着,杨佳回了句“你看不见执什么法啊?”兴许是这句话让警察觉得受到了冒犯。于是,他要杨佳靠边,警民对立的情绪由此进一步加剧和升高。如果警察当时主动上前接过租车证明看一看,那么,是否还会出现后来的一连串的事情呢?未必吧。警方最后还不是通过这纸租车证明,了解并核实杨佳的车子的确是租来的吗?再说,如何完善和加强自行车的登记管理,也是警方自身有待改进的地方。难道向一个公开经营的租车公司租来一部无牌无证的自行车,过错在于租车的人吗?警方何不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要求厂商给所有的非机动车打上编号,商家在出售时一并给予车辆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