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发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后诉至法院,认为上述公司商业宣传内容不实,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余万元。
对此,某教育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混淆行为,其与北师大之间签有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对外招生举办培训班,该公司实际只举办过一次培训班,并且已经按合同约定数额将培训费支付给北师大。该公司系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公司在其网站对八期培训班的宣传中使用了“依托北师大”“有北师大颁发的结业证书”“发挥北师大优势特色”的字样,并在部分培训班中宣称主讲老师有北师大的老师,公司方应当对其宣传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庭审期间,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自认其前五期已经如期开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中四期培训班“依托北师大”开办的事实,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关培训班师资中有北师大的老师,因此该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宣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确实存在过一些合作,但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可以在其未合作的培训班招生宣传中使用与北师大相关的用语,否则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