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口述作品”与作品“口述”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没有固定下来(例如被录音或者被记录),因而如果发生侵权诉讼时作者在举证方面常陷入窘境,这也从另一角度解释了为何在司法实务中,相对于其他作品类型,口述作品引发的侵权诉讼并不多见。
国外针对此类问题也有规定。例如,根据以色列版权方面的法律,原创作品能够受版权保护
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以有形形式展现出来,口述作品也不例外。例如,2018年,以色列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在该案中,原告起诉某出版商出版的书中侵权了原告在讲座中的授课内容。被告抗辩认为这些讲座内容无法受到版权保护
,因为这些讲座是口头形式的,不能以有形形式展示出来。但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3个学生的笔记作为证据,以色列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举例来说,以下两种情形是典型的口述作品被侵害的情形:1.某教授在课堂上即兴发挥讲解了某一理论,非常生动,一学生在笔记本上进行
了记录,随后整理成论文擅自发表,则构成对该教授口述作品的侵害。2.在某球赛直播节目中,某评论员加入了生动幽默的解说,则无论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至少该评论员的现场解说构成了口述作品,如果未经许可被盗播,就侵害了该评论员的口述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