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特殊考试领域的面试教师通过其工作总结的教学课程是否具有著作权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的确定。姜某销售的教学课程包括辅导考试的课件和视频文件,并可通过直播进行师生互动。虽然其内容的基础为国家统一的教材和历年考试真题,但与姜某从事的工作和教学经验直接相关,形成完整的培训课程,对考生提供课程和经验帮助,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姜某对上述内容享有著作权,并因其在相关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可通过网络授课等方式销售并获益。管某将上述课程内容形成的视频和课件文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其行为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权。现管某已经停止销售并当庭向姜某表达了歉意,还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本案中姜某授课的价格较高,管某销售价格较低,法院综合参考姜某课程的销售价格,并考虑姜某课程可以参与直播授课及答疑等内容,与购买管某教程的效果存在差异,对赔偿数额酌情认定,判令管某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支出8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培训宣传依托名校
误导公众被判侵权
某教育公司在其简介中宣称“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宣传其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依托北京师范大学”“由北京师范大学颁发结业证书”等,且在培训班现场悬挂的图标、结业仪式、合影照片上,均冠以“北京师范大学培训班或研修班”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