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可以把矛头对准NBA。这是一个全美性质的篮球联盟,计有球队30支。作为民间篮球协会,它显然是个非政府组织。但现在看来,这个联盟的上层组织对30个球队来说就是政府,而且比政府还政府。美国总统奥巴马对斯特林事件也作出了谴责,但他显然无法让斯特林出卖自己的球队。总统不能总裁能,几个月过去,亚当·席尔瓦终于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当然,这里不是他一人说了算,关键还在于联盟董事会。
这是事发时媒体上到的报道:“联盟也有权力强制斯特林出售球队,但那必须有一个前提——其他29个球队老板有四分之三投赞成票。……部分联盟的官员(包括球队老板和联盟董事会的成员)向媒体透露,他们相信萧华将会对斯特林采取实际行动,即在NBA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萧华让联盟的老板们通过投票来剥夺斯特林拥有快船的权利,直到球队找到新的老板。”
快船转手,NBA是经过了它的程序,而且是由投票完成的。但,一个人的财产处分权也可以用来投票吗。前两天读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看到哈耶克引用18世纪一位学者的话:“对我们来说,不得赋予主权者以任何能够影响个人的生命、财产或自由的歧视性权力。”这里说的还是政府,因为按照洛克的表述,人们所以组成政府,正是为了让它维护个人产权。NBA不是政府却胜似政府,居然启动民主程序表决一个人是否需要放弃自己的财产支配权。
央视5频道“NBA最前线”第37期有篮球节目主持人对亚当·席尔瓦的采访(片段),谈及斯特林事件时,我清楚记得他说了这样一句话:“联赛集体的力量大于任何个人”(这句话脱胎于乔丹,当席尔瓦就斯特林风波征询联盟各老板意见时,乔丹对他说“联赛集体大于个人”)。问题是个人加入集体是有条件的,他当然要服从集体,但这种服从是有限的(正如集体的权力也是有限的),他不会把自己所有的权利包括拥有财产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一并交给集体。如是,这样的集体正如卢梭所说:“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那么这个集体将不可避免地极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