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他们执法者以自身引诱别人犯罪的犯罪行为则被视为管理社会者的自然特权。 事实上,“钓鱼执法”的“合法合理性”便来源于执法者一方在社会法律道德上优越感和豁免权以及客观上的不公平政治待遇开始的,管理社会者可以一边拿着高工资奢谈所谓的包含特权的公平正义,而老百姓“理论”真正的公平正义却要付出流血流汗流泪的代价,甚至在管理社会者眼里本身所有社会被管理者就是一个个“罪犯”假想敌,自己却无任何违法犯罪之预先推定,更加没有以下制上的一种法律道德制度约束能力,并且这种公共权力部门的特权在拿罚款回扣等具有私利操作成分因素颇多的激励下只会进一步加大执法者“钓鱼执法”负面影响的幅度和广度。其间民和官的先天性道德和法律差别就在“钓鱼执法”中潜移默化地赤裸裸地表现了出来。 其实“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远未如此简单,援引美国一个“钓鱼执法”的典型案例:
一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结果被处以卖淫罪处分。所以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如果执法者能够任意“钓鱼执法”,那么所有国民都可以在这种执法引诱中成为罪犯?结论不言而喻。“钓鱼执法”站在法律道德高地引诱犯罪以错纠错将使人人自危,因为人非圣贤,人们的道德以及违法犯罪自律力有限,可“钓鱼执法”可以抛出的犯罪诱惑却可以无限,不加约束不得了。 无可置疑,当前“钓鱼执法”在上海再次上演,典型反映了我国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执政力以及执法水平无比低下,其背后以罚代管和以突击严打代替日常有效细致的管理工作以及把个人经济激励机制纳入到公权管理中的工作思路大有问题,而追根溯源这显然是和我国各级政府目前还依赖于庞大官僚管理体制治理社会有很大关系,以服务型政府为主导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改革还没有真正得到实现,过去那种官僚管理体制中也没有得到转型,甚至使“钓鱼执法”被釜底抽薪寄希望于接下来一场我国自上而下的彻底的政治管理体制改革也不现实,官民二元的社会阶层结构保护的是既得利益者的荣华富贵,“钓鱼执法”和其他腐败方式一样都是他们赖以简单粗暴执法和混世生存以及寄生的手段,想完全扭转谈何容易?
但这当然并不妨碍上层下面依然采取治标不治本的传统习惯措施暂时遏制一下其发展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