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许锡良
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为恶的底线》中谈到,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常常不是取决于这个社会中最有道德的人群,而是取决于最缺乏道德的那个群体的所作所为。这就是作恶的底线的高度。因为,人类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恶,只可能减少恶,或者提高为恶的代价,提高为恶的底线。恶而有度,恶而有底线。这样说,决不是肯定恶是好的,而是要我们理性客观地认识一个社会的真实面目。人类目前还没有办法完全彻底地消除恶,而且将来也似乎看到完全彻底地消除恶的办法。人类的文明就是不断地克服恶的一个过程,即使是高度文明的人类社会,也仍然会存在着恶。
但是,罪恶在不同文明程度的社会,所表现的形式却是大不相同的。正如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区别不是有没有犯罪,而是对犯罪标准,特别犯罪成本与代价,及对犯罪的惩罚率是大不相同的。显然,法治社会的犯罪成本高,代价大,犯罪要相对于人治社会也要困难得多。因为,每个人在这里要随心所欲地做坏事并不容易,特别是做出罪恶滔天的事情,而且长时间地做罪恶滔天的事情更不容易。但是,人治社会就不同,罪与非罪的界限常常是含糊不清的。而且每个人做同样罪恶的事情的代价与成本其实也很不相同,此时犯罪与彼时犯罪也会有很大的差别。总之,人治社会的随意性很大,罪与非罪的界限很含糊,人与人不同,此时与彼时也很不相同。潜规则所起的作用很大,而明规则所起的作用反而较低。人们做事的可预期性比较低,风险比较大,因而也相对缺乏安全感与稳定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