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加坡、香港的经验,廉洁年金确实能对公职人员抑制腐败、勤政廉政起到正向的激励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尤须防止它的蜕化与变质。首当其冲的是,公务员的廉洁年金到底应该定多少,要不要参考一下企事业单位人员退养年金的尺度与水准。如果不参照,而把这一廉洁年金定的太高,这对政府财政也是一笔很大的负担,同时,社会公众也很难接受。如果远远脱离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退养年金而高高在上,这极可能蜕变为一种体制性福利安排或集体特权、集体腐败的体制化。这种体制性安排,极可能触犯社会公众的心理底线,并激起广泛的社会愤怒。除非它被策略性模糊起来;否则,很难不让社会公众愤激。
依靠廉洁年金阻止官员腐败的一个困局是数额不能定得太高,但也不能定得太低。如果这笔钱不多,很难起到化解腐败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辉举例论证到,假设一个公务员工资为5000元,其廉洁年金的比例为个人工资10% 财政补贴工资的10%,那么,其每月的廉洁年金1000元,一年为1.2万元,考虑到工资的合理增长,30年后,其退休后可领取的廉政年金约为50万元。这个数额对公职人员群体不会有太大的抑制腐败的作用。
按照毛昭辉的这个举例论证,其逻辑上的结论是公务员的廉洁年金数额不能定得太低。他似乎很理解当下公职人员不得己式的的腐败行为,认为他们的许多腐败属于需求性腐败,根子在于我国的公务员工资不算太高。这种论证,实质上就是替公职人员的腐败鸣冤叫屈、抱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