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经营者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全球主要国家和司法辖区的执法实践来看,平台建设全方位介入人们的生活,庞大的互联网巨头正在或已经形成,拥有海量资本和数据的平台巨头们天然地具有垄断倾向,因此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已是大势所趋。但平台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亦不可忽视,多位专家都曾表示“要避免从不监管、松监管的极端,走向严监管、过度监管的另一个极端”。就此次阿里巴巴处罚案而言,从其罚款金额与《行政指导书》的措辞便有所点明。182.28亿的处罚,从绝对金额而言是巨额罚款,但从《反垄断法》规定的1%~10%的罚款比例来看,4%的罚款比例较为适中,既对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做出了及时的关切与回应,同时也并未“一刀切”,限制企业的合理发展。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在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出具《行政指导书》,其中对阿里巴巴如何进行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尤其明确表明该意见的提出是出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见此次处理具备处罚警示与教育规范双重属性,也呼应了《指南》中依法科学高效监管与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基本原则,是加强反垄断监管与促进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创新发展并举的执法实践。
最后,阿里巴巴案应当只是一个开始。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格局看,平台经济发展迅速,逐渐形成了庞大的平台经济生态系统。其中涉嫌垄断的互联网企业不止阿里巴巴,涉嫌违法的垄断行为也远不止“二选一”,平台巨头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行为的案例屡见不鲜,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亟需国家监管力量介入以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防止资本失序扩张、规范行业发展。因此在阿里巴巴处罚案之后,国家执法机构应尽快通过完善和修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竞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等具体举措,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秩序,维护平台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