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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效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做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对其发布了《行政指导书》,要求其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并要求阿里巴巴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就目前而言,该行政处罚案件将成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过程中极具示范性意义的案件,堪称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的里程碑和风向标。
首先,彰显了国家对平台经济目前依法监管、高效监管的执法态度。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出台,对大数据杀熟、签订独家协议、平台“二选一”等平台经济常见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定义和规范,为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的具体适用明确了方向,有针对性地细化了分析思路,更重要的是彰显了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决心。此次对阿里巴巴的罚款刷新了我国行政罚款的记录,远超2015年对高通的60.88亿元反垄断处罚,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亦位居反垄断罚款排行榜的第三位,不能不说是继此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后对平台经济经营者敲响的一记重重的警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平台经济绝非法外之地,各大互联网企业发展迅速、影响力日益提升,更应主动接受国家的监管、法律的规制。
同时,众所周知,反垄断执法囿于调查取证困难、分析认定工作复杂等限制原因,具有周期长的特点。而此次案件自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局发起对阿里巴巴的反垄断调查开始,2021年4月6日阿里巴巴即收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10日公布处罚决定,前后仅历时三个半月,且结合《处罚决定书》可见执法流程的完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分析亦科学充分,整体表现出较高的执法质量与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