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将该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因此需要分别从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来进行替代分析以此来界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首先本案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认定为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覆盖地域和服务时间、所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构成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范围、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便捷程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在分析完需求替代后,同时要从供给的角度考虑线下零售商品服务能不能简单的转化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而由于二者盈利模式不同,而且实际操作转化难度较大,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都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其次由于不同类别经营者、不同商品销售方式和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都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因此本案认定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另外,对于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由于境外网络零售平台在国内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并且物流配送时间较长同时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业务许可,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从境外平台销售和购物的需求和在中国境内进行不具有紧密的联系,并且从供给角度境外网络零售平台也不能很有效的发展成为国内网络零售平台,因此本案将相关地域市场认定为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