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之所以意义重大,关键在于它高扬“人”的主体性。它在第一卷的标题上赫然标明“人”是本卷的主题。在该卷的各编各章中不惜笔墨地书写“人”的民事权利的享有、取得和保障。与这一时期其他国家的法律(只能称之为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律令)相比判若云泥。就在拿破仑法典不遗余力地维护人的主体性权利及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之际,同时期的大清帝国的嘉庆皇帝却在执行“摊丁入亩”的民事土地赋役律令。这“摊丁入亩”,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是康熙、乾隆以来施行的重大变法措施,介于唐宋的两税法和明后期的一条鞭法之间。摊丁入亩制度的根本宗旨就在于控制人口流动,此举不仅便于查清户口,保证赋税来源,还在于查清户籍的同时把农民更加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之上。因此,摊丁入亩使人身控制进一步加强。由此看,摊丁入亩与拿破仑民法典相比,不仅在体例结构方面大相径庭,在内容上也强化了朝廷对人丁与田赋管理的权力,这与拿破仑法典对公民权利保障有重大区别。
可见在立法目的上二者南辕北辙,即在“人”的主体性质上有天壤之别。大清王朝的摊丁入亩,在“人”的称谓上沿袭了中国历代王朝对农户的蔑视与贬斥,将人即成年男性称为“丁”,把人不当人,与土地田亩捆绑在一起,丁亩入籍,造册管理,实际上是把人看作物体,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客体而非主体对待,重“男丁”之义务,轻“人”之权利,哪里像拿破仑法典那样将“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使之昂然于法典卷首得到特别的尊重。在拿破仑法典的编写顺序中,甚至在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中把国家权利列于公民的权利之后。由此看,两部法律,一部重视人的主体权利;一部将人贬为“丁”,地丁合一,视“丁”为法之客体。这里,不用多费笔墨,仅从“人”与“丁”的不同称谓,一目了然,就可看出同一时期立法目的之不同,价值取向相差甚远。有鉴于此,不得不从内心叹服拿破仑在那个遥远的历史年代,其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确乎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