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的第三卷是关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的规定,从该卷内容看,突出了财产取得的方式。从继承、契约、给付之债、作为与不作为之债、损害之赔偿、侵权之债、买卖所得、借贷等财产流转方式多方面地规范了财产取得的合法性要素。
拿破仑法典的这些主要内容与平等、自由、博爱的精神相呼应,体现了民权与法治的价值观。即无论是静态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还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抑或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婚姻关系,都离不开民事法律的制度性保障。而以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为主的拿破仑法典之所以两百多年来能荫庇后世,盖因立足于厚实的社会经济根基之上。因此,拿破仑法典的民权之光辉映后世,持续闪现它永久的魅力,乃是它符合人性!
拿破仑法典之所以不朽,还在于它是各国民法典的范式样本。即令尔后出现条文内容多于拿破仑法典的德国民法典,在其结构内容上也大体能看出借鉴拿破仑法典之端倪。
虽然德国民法典制定后因规制宏大,有超越拿破仑法典的内容,但只是在体系结构上另设总则一编和将债法编放置物法编之前,这些不同并不构成德国民法典不受拿破仑法典影响的理由。著名法学家梅汝璈就说,德国民法典颁布在拿破仑法典百年之后,它取拿破仑法典之所长是显而易见的。
德国民法典的形成,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及贯彻古典资本主义法制精神的三大原则上与拿破仑法典是一脉贯通的。特别是在土地权益方面,处处闪现拿破仑法典的身影。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与其在立法技巧层面比试优劣,还不如就二者的继承与借鉴关系多着笔墨。事实上,拿破仑法典在对“人”的定义上应高于后世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的第一章“人”的内容中将“法人”的概念契入,与自然人、经营者、消费者分别界定,它在法律事务中虽有操作之便利,但从人性及人权的价值意义而言,却有些微的弱化。与之相比,拿破仑法典没有将人分为自然人与法人,而是在注重人的民事权利的取得时,将公司作为“人”的附属或派生的主体列入。这应是人类伦理和民权价值的法律精神所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不客气地说,拿破仑法典超越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