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杨女士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杨女士的陈述在今天庭审当中被作为本案当中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出现,然而该分证据中与以往提取的笔录以及本案其他客观证据比对出现诸多矛盾点,且经核实均可以正式所谓的“被害人”杨女士做了假证,具体说明如下:
1)杨女士的身份问题。杨女士自称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行政秘书2012年3月入职,以及同时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生,但是根据调取的证明其工作的证据来看,其入职登记表及入职手续清单使用的姓名均为另一姓名,同时入职手续清单当中的准备资料中包含身份证复印件,那么蹊跷的地方在于公司已经掌握员工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并经行政人事部门主管确认,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甚至总经理的审批,竟然都没有看出身份证上的名字为 “杨女士”?该份证据的瑕疵完全有悖干常理,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虽然第二次庭前会议当中,公司机关提供了北京太格广告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但是至今没有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证明杨女士实际在该广告有限公司工作。本案属干刑事案件,而非劳动仲裁案件,通过社会保险的缴纳方确认劳动关系,同时上述证据亦无法证明杜保金属于补缴还是拄月正常缴纳。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杨女士在此后的供述中(证据卷一第56页)已经承认其在GLOBAL酒吧做兼职三陪。关于这个身份问题,后宋某的证言也予以进行证实(证据卷二第9员)同;子墨(杨女士)和晴暗(徐某)是干什么的?答:都是酒吧内的助场女孩,就是可以陪一些客人唱歌、喝酒、跳舞。客人走的时候会给这些女孩一些小费(证据卷二第10页)子墨是什么时间开始在酒吧做助场小姐的?我是2012年8月开始在GLOBAL酒吧工,我去了之后就认识子墨了。子墨大概一周去酒吧2-3次。赵某的证言(证据卷二第25页)问:杨女士的工作单位?答;我原来知道她北航上学,后来出这事之后知道她还在白石桥附件的一个广告公司上班,有时候晚上她回来我男朋友酒吧做助场女孩。助场女孩就是陪这些男客人唱歌、喝酒,客人一般会给一些小费。丁某的证言(证据卷二第40页)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