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日,姜显雄通过姜胜国找到杨澜,让他出面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加藤邦彦有合同诈骗行为。大连公安局给杨澜出具了两份大公经侦字(2005)23号《受理刑事案件回执单》:“你于2005年8月2日报案的加藤邦彦合同诈骗案,经我局审查认为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决定受案甄别,特此通知。”大连公安局经侦局的经办人是李天慧,此后我公司用特宽传递给警官正式写了多次信函,但都没有结果。
杨澜将案件报到公安局后,又推荐我们启用已经被辞退的刘律师代理,刘将写有日本阿库路斯公司的公安局的受理通知书送到法院作为证据,又欺骗我说不中止民事诉讼刑事就不能立案。2005年8月19日,刘律师让我签属了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辽宁新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该公司起诉加藤邦彦及大连长兴岛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之间的(2003)大民外初字第38号一案的中止事宜。
9月2日,刘律师、翻译唐建华合谋骗取我公司1100万日元(有收据为证),并说刑事案件立案法院需要“中止”民事诉讼,利用我不懂中国法律和对他们的信任,然后递交“终止”申请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2005年9月8日,刘律师又串通本案审判员于法官与我面谈做笔录让他在签字“撤诉”,他事前告诉我,法官询问时只说:“是、是就行,不然就不能变成刑事案件,公安局进行不下去!”。我不懂中国法律,就按刘律师说的办了。我与于法官谈时刘律师在场,但他却不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法官也没让他在笔录上签字,当天,大连中级法院就以(2003)大民外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日本国有限会社阿库路斯撤回起诉。这次我公司明明委托刘律师是代理人,他直接参与并安排了所有的事情,但法院在裁决书故意将代理人写成梁律师。这是他们事先和法官勾结串通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