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令被告王牧笛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十万元;
四、判令被告王牧笛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三万元;
五、判令被告王牧笛赔偿原告公证费五千六十五元;
六、判令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牧笛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435065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十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守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虚假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之一,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之一,获得“江苏卫视·百度2010年度网络沸点网络先锋奖”, 2012年获《自然》杂志和英国科普组织“理解科学”(Sense about Science)共同发起颁发的首届约翰·马多克斯奖,2013年获全球反欺诈大会克里夫·罗伯森哨兵奖……原告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王牧笛是“新浪微博” 网站(域名http://weibo.com/)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王牧笛”(域名http://weibo.com/wmd2010)的使用人,新浪认证其为“《财经郎眼》制片人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