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广东卫视财经郎眼主持人王牧笛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旭捷大厦418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2887318
被告:王牧笛,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邮编:510066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916室
法定代表人:彭少彬 联系电话:400096096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王牧笛、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删除“新浪微博”网站(域名www.weibo.com)中微博客用户“王牧笛”(域名http://weibo.com/wmd2010)发表的侮辱、诽谤原告的侵权微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王牧笛在如下时刻发表的微博:2013年7月14日 23:57,2013年7月16日 18:00,2013年7月17日 08:56,2013年7月17日 22:25,2013年7月18日 00:22,2013年7月18日 09:28,2013年7月18日14:00,2013年7月18日 15:49,2013年7月18日 17:51,2013年7月18日21:48,2013年7月18日23:55,2013年7月19日10:37,2013年7月19日11:22,2013年7月19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