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3年7月19日19:11,2013年7月19日21:14,2013年7月19日21:46,2013年7月19日23:05,2013年7月20日21:02,2013年7月20日21:50,2013年7月21日00:04,2013年7月21日00:25,2013年7月21日14:07,2013年7月21日20:10,2013年7月22日07:30,2013年7月22日08:52,2013年7月22日09:58,2013年7月12日15:10,2013年7月23日23:58,2013年7月25日22:50,2013年7月25日23:16,2013年7月26日09:26,2013年7月26日16:29,2013年7月26日16:32,2013年7月26日16:40,2013年7月26日16:
32,2013年7月26日16:56,2013年7月26日18:29,2013年7月26日19:24,2013年7月26日21:15,2013年7月26日22:31,2013年7月27日14:21,2013年7月27日23:23,2013年7月27日23:52,2013年7月28日11:55,2013年7月28日23:55,2013年7月30日00:00),以停止侵害。
二、判令被告王牧笛、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新华每日电讯》报纸广告版及“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