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认为,对个人予以庇护是国家“行使主权”,“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给予庇护的权利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伸出来的。一国在其本国领土内对所有的人都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一个被迫诉或追捕的人,一旦进入另一国家的领土,就处于所在国的管辖之下,追诉或追捕他的国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国领土范围内继续进行追诉或追捕。
所以,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个人受到庇护是国家庇护权的产物。
在美国获政治庇护的理由包括,受到政治打击报复、为追求民主等。政治避难是根据国际人权,第14条法令,各国政府必须实施已签署的联合国协议。 谁可以申请政治避难 如果您无法使行民主自由的保障,您可以要求政治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