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秦星及其辩护人又提出有“立功情节”,经法庭当庭查明系伪造立功材料所致。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附民事裁定书,在该裁定中,对于秦星所谓的立功行为,裁定书第27页作出如下认定:“认定秦星在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区分局看守所关押期间,与他人一起制止同监在押人员上吊自杀的事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上述三份判决(裁定)可以看出,对于永州市公安局的伪造立功行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三份判决(裁定)中都已得到确认。根据终审裁定,申请人向永州市公安局反映情况,多次要求永州市公安局严惩公务人员渎职、包庇犯罪的行为,永州市公安局拒不理会,申请人被迫向湖南省公安厅反映情况,其间还有省妇联工作人员陪同,现永州市公安不追究内部人员的犯罪行为,反对申请人打击报复,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半,甚至在对本人劳动教养后公开发文,声明没有伪造证据,否定法院判决。
申请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公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何罪之有?
二、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亵渎法律、滥用权力。
关于劳动教养的对象,《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作出规定,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