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祥渎职行为被揭发后,申请人唐慧不断抗争,永州市零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才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零纪审字[2007]49号关于给予杨军祥同志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将严重渎职犯罪的行为,仅作党内警告处分,实质是包庇犯罪。
2、案发后,永州市公安局对秦星等人组织、强迫卖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拒不立案。
2006年12月30日下午,申请人唐慧向零陵区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但派出所拒绝立案,也不进行基本调查,直到申请人唐慧到湖南省公安厅进行控告后,转永州市公安局长刘建宽亲自批示,2007年元月5日才得以立案。直至元月24日立案后19天内,永州市公安局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故意错失最佳破案时机,导致在此期间犯罪分子毁灭证据、串供、解散卖淫女、逃跑,达到逃避刑罚的目的。刑侦队的侦办人员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417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案发后,侦办人员渎职,导致100余强奸“乐乐”的犯罪分子没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家长获悉“乐乐”被迫卖淫,均是送至国土宾馆、零陵宾馆、美伦宾馆,均属永州市高档酒店,上述地点均有摄像资料和住房登记,申请人当时即恳请侦查,侦查人员拒不调查,导致上百名强奸“乐乐”的犯罪分子未被追究。即使按照警方的说法,至少也构成“嫖宿幼女罪”,这些人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无一人被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