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放教育权限,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二)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办学制度 改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分的办学制度,建立按照不同法人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的办学制度。改革办学的“姓公姓私”的身份制度,转变公办民办的单一身份,开放社会办学,允许境内外自然人、社会团体、企业出资办学,形成多元开放的办学制度。 1、规范政府(出资)办学,建立健全非营利性的政府事业法人办学制度; 2、规范社会(各种团体、企业、个人出资)办学,建立健全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办学制度; 3、规范市场(包括个人、企业、团体、政府在内的各种投资者)出资办学,建立健全营利性的市场(企业)法人办学制度。 (三)建立健全学校基本管理体制 改变学校的政治组织(党委)、行政组织、教学组织之间职权不分、责任不明,纵横交错、规则混乱的状态。
建立权责分明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首脑负责制,理顺党、政、教、学之间的关系;理顺决策权、行政指挥权、监督权之间的关系;理顺行政权力、学术权利、学习权利之间的关系。按照出资主体和办学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适应于党、团、政府等主办的干部院校; 2、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适应于非营利性的大中学校; 3、评议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适应于非营利性的大学; 4、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经理)负责制,适应于营利性学校。(详细教改专题见 中国改革网http://www.chinareform.net/special/rdzt/jygg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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