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这位专家所言,在本案中,有关警察显然都得到了违反法律原则的从轻处置——用电警棍电击万建国的民警聂军免于起诉。和他一起得到宽大处理的还有夏冬和他的西湖组警察——他们被认定反身吊挂和电击万建国,但情节轻微。
4名警官在法庭上表现各异。
邓鸿飞说,他没有击打万建国的胸、腹部及上臂部。邓的律师说,万建国被多名警察殴打,不能让邓鸿飞一人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认为有郭松林、熊玉儿指认邓用木棍击打万,而木棍击打才能形成胸腹部等伤痕,抢救时的胸部按压不可能形成心肺挫伤。邓鸿飞殴打万建国的部位及力度,其主现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直接导致万建国心、肺挫伤进而引起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已由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转化为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邓鸿飞的行为属于共同实行过限——在与郭松林、熊玉儿等人共同刑讯逼供时,感觉被万羞辱,单独对万一顿暴打,其伤害的犯罪故意超出了刑讯逼供的共同故意范围,应单独以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夏向东辩称,他所称的“以暴制暴”是公安侦查民警在抓捕犯罪分子和打黑除恶过程中,为了减少和避免群众和干警自身的伤亡而采取的一种迅速、果断的处置措施,而不是对万刑讯逼供。夏强调说,他一直反对并制止不文明的审讯行为。他认为涉案民警与他有利害关系,串供起来针对他。法院认为夏冬、吴传龙、熊玉儿、郭松林、聂军、邓鸿飞等人的供述系分别关押期间所作,均作了同步录音录象,取证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