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一民警因对一名10岁孩子刑讯逼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6年后,这个民警还在县刑警队工作,仍然是正式民警。接到读者投诉后,记者前往洛阳调查。 从1997年起,王书庆任新安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2000年7月31日晚12时,正在新安县公安局刑警队值班的王书庆接管了一件盗窃案件。为获取口供,找到失窃财物,王书庆以“盗窃嫌疑”对年仅10岁的新安县城关镇学生赵某进行威逼、恐吓、上铐,并用手铐和皮带将赵某双手吊在值班室的双层床上,还用警用橡胶棒对赵的臀部、小腿和胳膊等部位进行殴打,致赵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至次日早上6时许才通知赵某的家长将赵领走。后来,赵某在新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5天。
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00年8月11日,王书庆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2000年11月16日,王书庆因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赔偿学生赵某经济损失1650元。
王书庆因刑讯逼供被判过刑后,新安县纪检委曾给王书庆记大过处分,新安县人事局还将王书庆科员身份降为办事员二档。但是,新安县人事局并没有做出过将王书庆辞退的决定。新安县公安局局长马运涛说,王书庆目前的身份是新安县刑警队正式民警。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孟国涛律师认为,《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同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新安县公安局、人事局在对王书庆的处理上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