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网今日(2009
年11
月29
日
)报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于11
月27
日上午10
时
依法对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最高无期判决。
2008
年10
月11
日
22
时,被告人齐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6
名警察与杨森、林松岭等7
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发生口角和冲突,原因是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并表示不满。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其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并造成其死亡。
2009
年6
月12
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随后才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在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