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起万建国的那一根结实麻绳则被抛入南昌市海关桥附近的抚河中。
吴传龙称,事毕,他和夏冬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夏向东办公室时,夏问审讯室还有东西吗,夏冬说没有了 ,地都扫干净了。
经法医鉴定:万建国死亡原因为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心、肺挫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审讯过程中精神紧张、疲劳等因素作用下以及其本身所患的心脏病变引起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其中机械性损伤等因素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本身所患的心脏病变起一定得辅助促进作用。
2008年9月,上述多名警察因万建国案被南昌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2009年6月8日,南昌市检察院逮捕了夏向东。
没有结束的审判
6 月10 日,南昌市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09 ) 34 号起诉书,指控邓鸿飞犯故意伤害罪,夏向东、郭松林、熊玉儿犯刑讯逼供罪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万的诉讼代理人提出4被告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要求匿名的北京法律专家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提出质疑。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该法第234条和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后两条,正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条款。
“普通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都很可能判死刑,刑讯逼供致死,按法律规定就是要依照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严格依法办事,有警察显然难逃死刑。”这位话锋一转,“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不仅没有依法按照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从重处罚,相反都是减轻处罚。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因为刑讯逼供打死人被判过死刑,这实际上是司法机关违法对警察的袒护,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