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否就此推出,在法理精神的层面上,驱逐、清理乞丐的行乞是合法的?我的意思是:当乞丐的行乞权与其他人的由人权基础上派生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它的合法性是否能够成立,是否具有优先性? 首先,从非法律层面上分析,我们看到,乞丐的出现是政府的无能,是统治者的耻辱,它并没有为人民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使人民不致流落街头靠行乞为生。当统治者依靠其统治享受各种好处时,不管怎样导致许多人依靠无法保证其作为一个人的存在尊严的方式求生,我们都可以对统治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其次,真正的乞丐是一些被整个社会所抛弃的人,以及一些因其在特殊情况下不具谋生手段的人,我们可以看到,排除一些假行乞者,这些乞丐的行乞是在他们已经没有任何谋生手段、不惜丢掉尊严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不允许他们行乞,则等于堵死了他们的谋生之路,他们将有可能耻辱地死去。
因此,乞丐的行乞权虽然是一种“行为权”,但不可与一般人的一些“行为权”同日而语。正因为行乞是他们唯一的谋生手段,因此行乞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这种行乞权实质上就是生存权。因此,取消乞丐的行乞权实际上就是取消他们的生存权。这是无法令人接受,也是令人无法容忍的。 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没有人的生存权就没有一切。一切权利皆由生存权派生,本质上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权利。当任何法律规定违反了人的生存权时,它都是无效的,都必须为人的生存权让路。因此,即使乞丐行乞的权利妨碍到了其他人的一些权利,比如不受干扰,在公共场合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妨碍到了公共秩序,等等,从法律层面上讲都必须对此进行容忍,最多只能进行道德谴责,而不能动用行政力量甚至立法剥夺他们行乞的权利。人们施舍或不施舍当然是他们的权利,这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是,尊重乞丐的行乞权(生存权),却应该是这个标榜“法治”的“文明社会”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一个严厉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