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地动用行政力量“清理、驱赶乞丐,禁止他们行乞”的叫嚣,徐友渔先生发表文章指出:这“……是一个与感情、喜好不同的法理问题”,并且,“乞讨权利无须法律来证明”。我为此叫好。
无论如何,乞丐的乞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并且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逐渐解体和农民的大量破产,大量涌入城市而找不到工作、衣食无着的农民加入了乞丐的行列。他们的存在的确给城市带来了一些影响。因此一段时间以来,乞丐被视为城市的“垃圾”,甚至被视为“公共污水沟”,是“解构”“文明社会”的一股力量,是破坏城市的“文明形象”的“罪魁祸首”。当然,乞丐的存在让某些没有同情心的市民感觉到情感上的厌恶时,更昭示出一种间接地否定统治本身的合理性的不平等,暴露出莺歌燕舞的意识形态宣传的虚假性。由一种特权思想和不合理的分配体制,以及类似于种族隔离的思想出发,“禁止乞丐行乞”被官僚机构提上“议事日程”,绝不是偶然的。 徐友渔先生抨击这一现象背后的思想基础所持的立论依据是法理精神。他指出,“‘法无明令禁止之事不为罪过’”,而乞丐的行乞权并没有法律明令禁止,因此“政府无权禁止、干涉这类行为”。
他接着为这种法理精神提供支持依据: “……宪法和法律为什么要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财产、言论、集会、结社等项权利呢?理由很简单,这些权利最基本、最重要,值得作为示例列举出来。但这决不意味着,没有列举的权利就不是合法权利。”徐友渔先生的意思相当明显:虽然行乞权并没有被列举,但只要未被明令禁止,就是合法的权利。这种合法的权利不可被侵犯,行政力量的禁止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徐友渔先生的观点无懈可击。我们可以像他一样只从法律的角度而不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此进行抗议。按徐先生的逻辑,我们是否可以更进一步,从更具本质性的权利(基本的人权)上指出乞丐的行乞权高于其他在人权基础上派生的权力,从而乞丐的行乞权也是法律无法剥夺的?比如,我们可以作个假设,如果有法律明令禁止(恶法是有可能出现的,并且有的仍然存在)乞丐行乞,是否我们就必须认为这个法律规定具有无可辩驳的支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