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定意义上说,形式规定的认知,和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一样长。依照黄奇逸说法,甲骨文还不算成熟文字,而“商”字,已经成就稳定字形。是不是可以这样说,正是交换造就、至少极其快速地促进了有文字的历史的发展(譬如斩木或析木为信)?
形式规定,不是物质生产本身的规定,是交换的结果,且为交换统治生产的结果:为交换而生产。
交换发生前,物质生产的直接目的,就是需要,就是效用;需要什么,才会生产什么,一如家庭餐饮,想吃什么做什么。一旦为交换而生产,效用,就不再是生产的直接目的。效用,是别人的需要(以致“效用”这个词语都是由为别人生产而产生:一如吃什么做什么,毋须抽象出“效用”这个词一样)。为别人的需要而生产,当然要顾及效用,顾及需要者对于效用要求的特点,这就要求生产者比需求者所为更有自身特点,其他生产者所不能(笔者注:所谓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廉者也)。但是,效用不是生产直接目的,这些生产特点的形成,仅在于效用乃生产者追逐目的的物质承担者,效用生产的特点为目的所规范,明确目标:自然在于出手要快。极端的追逐,就是“脱”销(笔者注:脱销,从售卖者个人说来,已经等同于时间的节约,较少的时间花费,获得较多的成果:直接交换条件下,就是获得较多其他种类的物质产品):
什么好销卖什么(萝卜快了不洗泥)。最初的交换,从对他人物品需要开始。这个开端,孕育着为交换而生产,这就是卖。这就是说,卖出自直接交换。这种卖,当为货币之由。卖,关乎生产者生死存亡。为此,马克思把它称作“惊险的跳跃”(《马恩全集》第23卷第124页:“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或卖。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象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越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