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在国家司法机器面前渺小到可以忽略不计,而程序正义是对拥有共权利的国家机器的唯一制约手段,因此,追求程序优于权利就是为了防止拥有巨大权利的政府滥用手中的权力任意陷害公民。对于死去的辛普森夫人及其亲属而言,辛普森的无罪释放是一个无法容忍的悲剧,对于实体正义来讲,辛普森的案子或许也是“程序正义”的一个失败的极端案例。但是,世间没有完全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我们也承认有时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比如抄家、刑讯逼供或许更有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更有助于伸张正义,惩治邪恶。但过分追求形式正义的过程,如果忽视程序的正义,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就会象复活的撒旦一样,走向邪恶的极端,就会产生更多的不公正个案。而程序不公总终会导制制度的正义性的完全丧失。所以说,这样的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得益一时的同时,会严重助长政府和警察等拥有公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最终受害的是每一个普通公民。
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美国的建国先贤选择了对政府约束力更强的“程序正义”是正确的,因为,他体现了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中对公民人权的保护与尊重,体现了法律对于立司、司法、行政等公权力机关的严格制约,更体现了全社会中对于司法程序的敬畏、遵守和执行。西方民主法制社会的建设比我们的历史要长的多,很多制度性的内容都是经过上百年的实检验后存留下来的精华部分,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和借鉴。在公民、政府、权利与犯罪面前,我们的社会与西方社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这是有关人性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