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夸张的是,在随后的民事审判中,经过4 个月的审理,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
判例分析:
“辛普森杀妻案”的审判中,被告之所以能被无罪释放,最重要的一点是警方取证程序违法,指控辛普森的证据中存在瑕疵。基于程序优于权利之一原因,尽管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杀妻一案成立,但辛普森仍被无罪释放。
程序优于权利是西方一句非常有名的法律格言,为了能更深入的理解这句话的内含,在回顾与反思辛普森杀妻案之前,我们不得不用相当拗口法律专业术语对其进行阐述。程序优于权利实际上讲的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从法的本质而言,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彼此独立的相对概念,它们之间不应该存在主从关系。但是在西方法律世界中,从判例法传统出发,逐渐形成了重程序、轻实体的法律观念。在法律面前,每个诉讼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地位,司法审判的唯一依据是对即有法律条文的绝对遵守,审判结果则是对根据即有法律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其他任何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正义的原则全部被排除在外,程序是法律世界中固定的、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
通过辛普森一案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指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美国宪政历程》法律出版社·P428)这句话最能体现美国司法体系中制度优于权利这句话的内涵。实际上,程序优于权利的核心是用来约束政府的,是用来约束权利部门的,为了防止“苛政猛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