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为例。申请人要求证明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等,不是公证处去调查、去核实,而是要申请人自己去证明,公证处只是打印几份文书、盖上印章,坐着收钱而已。这类公证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2、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所有这些材料,都得申请人亲自去跑、亲自去办,交到公证处手里。公证处见到了这些材料,不管是真是假,盖章了事,成为了合法证据。这做法,自然让人气愤。本来,我交钱了,你有责任去证明。可是呢,申请人不仅要跑断腿、自己去证明自己,而且还得给公证处上贡一些银子,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公证处能够坐地收钱而不干活,原因就在于权力来自官授,戴着“红顶”。象亲属关系这样的事情,负责户籍登记的公安机关本来就是一个证明,可是一些政府机关非得要公民再到公证处去办一个公证,非得要拐这个弯。为了给公证处收钱的机会,连公安机关的证明都不管用了。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公证处所要求提供的材料,许多都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东西,早就不合时宜,往往搞得申请人焦头烂额。比如,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时,公证处要求申请人非得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表”不可,表上还特别注意“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表要求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还要求经办人签字。用人单位看到这样的表格,往往是气不打一处来。你是公证处,还是我是公证处?凭什么你公证处收钱,我单位人事部门承担责任?我单位人事部门凭什么给你公证处打工呢?真是岂有此理。尤其是,现在的用人单位已经不掌握也不需要掌握所聘人员的家庭情况,有的也不填写只有上个世纪国有单位使用的职工登记表,用人单位根本无法提供职工的家庭情况,即使档案中有记载,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