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害女子是台湾人,目前是大四学生。她表示,对方碰触过她两次。她曾怀疑对方有意为之,但因为没有证据不敢明说,这一事件给她造成了心理阴影。该女子站出来主张,使得本案的处理满足了相应条件。
报道未披露给予多少日的行政拘留,我们可以推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前段),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中段);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后段)。根据本案属于前段之情形来看,警方所处的拘留应在5日以上10日以下的幅度内。
二、本案中的党纪责任不一定合适
本案中的行为人王其康是上海某国有旅行社党办副主任,是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的工作人员,是党员,当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约束。王其康的行为确实令人恶心,所在单位决定给予王其康开除党籍处分似乎也大快人心。关键是,他是否应受到该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143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侮辱、诽谤他人的;(2)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3)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4)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王其康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前三项,勉强能解释为第(4)项之中,王的行为恶心是恶心,但就一定是条例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必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吗?似乎还缺乏说服力。拿猥亵为例,有短时间地摸摸女性身体的;有强行拥抱、接吻的;有抠摸女性阴部的,等等。在所有这些猥亵行为中,王其康的行为应算是最轻的,一步到位给予最重的处分,也不一定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