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文革”期间就完全废除了律师制度,只要上面说你是反革命分子,你不仅被打倒,还要被踩上一脚,永世不得翻身。这一切都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不要说辩护律师,连自辩的权利都被剥夺。那是法治社会吗?更何况,他是否是“黑老大”、“坏人”,本来就还没认定,需要确凿的法律证据来证明。律师是否暗示“黑老大”做伪证,同样需要证据来证明,目前公布的“眨眼睛”,能够证明什么呢?
北京某媒体的报道中,说李庄“混迹”律师界10余年,又说李庄见了当事人之后“潜回”北京。什么叫“混迹”律师界?这完全是“文革”大字报的腔调,根本不是客观中立的报道。李庄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怎么就成了“混迹”?说李庄“潜回”北京,更是莫名其妙,新闻报道怎么能这么写呢?李庄律师在见过当事人之后,又没被重庆警方通缉,他本来就是北京的律师,他回北京很正常,凭什么叫“潜回”北京?
重庆警方称,律师以可能面临死刑判决来威胁当事人来协助制造伪证。这更是荒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就指出: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律师的基本义务。这怎么也成了律师的罪状呢?
当事人检举自己的律师,这是法治的悲哀。这说明防止打黑扩大化、运动化刻不容缓。我对目前重庆打黑现状表示担忧。如此大规模打击律师,一旦开了这个恶劣,后果将非常严重!目前重庆打黑所抓的人来看,确实有各种犯罪行为,并非什么好人,然而,只要是坏人,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了吗?他们就没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了吗?如果一切坏人的辩护权被剥夺,那么,一切好人的辩护权同样会被剥夺,只要上面宣布你是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