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还没有定论,但目前的研究多倾向于恋童癖与先天因素及人生早期经历有关,且难以逆转。真正的恋童癖,在人群中可能还不到1%。如果难以改变这种性取向(或治疗这种疾病),就干脆将这些人定义为“变态”、“该死”,让这些人时时恐惧被发现和受到公开羞辱,并且难以获得排解性欲的虚拟信息,是否是一种最佳的策略?禁止恋童者在自己的网络空间中进行讨论,捂住儿童、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眼耳,使其不接触、不谈论恋童话题,是否有助于降低性侵儿童的犯罪率?
在人类社会中,谈论性需求的女性、同性恋群体以及SM爱好者,都曾经是“变态的罪人”,并承受了扑天盖地的愤怒谴责。就在40多年前,美国防暴警察对付同性恋还是警棍伺候。“对一般大众而言,这些变态者是如此彻头彻尾地令人感到恶心,以至于他们所引发的社会愤怒正可用来警告所有偏离性常态的人们,要是继续不走正途,下场也会如此。”这与今日人们在网上调侃“拣肥皂”的场景,形成了多么讽刺的对比。
最后再重复一下我的观点——打击犯罪不能靠禁止讨论,道德说教无法更改生理取向,恋童作为一种精神疾病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与其谩骂不如理性应对。“@身边boy”之流理应伏法,但罪不应诛。而绝大多数靠意淫度日的恋童癖群体,亦不应因“思想变态罪”而被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