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两个男人成为了微博的舆论焦点。
一位是罔顾背后众多剪刀手,低头猛吃猪肉包的大Boss,伴随他就餐的桌子被收藏,一家上市企业的股价不负概念股散户的众望——嗯,恒顺醋业涨停,吃包子得蘸醋嘛。
另一位则收获了一边倒的诅咒与痛斥,这个叫“@身边boy”的微博主,由于上传了详尽的“把弟日记”——即通过玩具美食等方式引诱未成年男童进行性行为。他和身边熟识的恋童癖群体均遭到了万民痛骂。紧接着,各类扒灰“百度恋童吧”的内容大量涌现,“身边boy”一跃成为微博热搜词第一,而“恋童癖”也排到了第四。
这些与男童发生肉体关系的人,毫无疑问已经触犯了猥亵儿童罪,这是一条从重处罚也不过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然而,民众并不是这样认为的——
“肉体消灭!”“丧尽天良还敢肆无忌惮猖狂贴出图!”“化学阉割吧,不要给他们尊严!”
在人类社会中,被加诸于这些词汇的人事物,通常都被定义为“罪恶”甚至“十恶不赦”的。而这种不乏情绪化的定义又往往源自“生活经验”或“社会舆论”。
不过,生活经验和社会舆论,一定是正确的吗?如果数据显示,被判猥亵儿童的人,是所有罪犯当中重复犯罪比例最低的一类,你是否依然坚定,要将这些“心理变态”彻底消灭?
恋童,是否足以构成罪恶?
首先表个态:1.任何类型的儿童性侵害都应坚决抵制;2.恋童癖是在“国际疾病分类”中上榜的精神障碍,没有任何头脑正常的人会宣扬或鼓励恋童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