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杀害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街头小贩崔英杰一审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无疑,崔英杰犯下一项极严重罪行,但这一事件深层次意义还在于:其起因为城市管理权力与公民谋生权利之冲突,因此折射出深刻社会变革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紧张关系,引起公众普遍关注与激烈争论。
据我国加入之《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第六条之规定,所有人均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之权利,进而在“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工作与经济自由权不仅是社会经济权利之核心,更是基本人权之核心,国家应尊重、保障并尽力实现之。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日益灵活就业实践与多样化就业状况造就了千千万万城市小摊贩,作为工作谋生之劳动者,他们与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同样高尚而光荣。在工作中,择业与经济活动自由应得到保护,人格尊严应获尊重,人身与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权免于匮乏和任何歧视。
同时,我国现行压制型的城市管理模式却因依据之不足,过程之冷酷,执法者之良莠不齐,对财产与人权之剥夺,而表现出浓厚的权力滥用和社会排斥色彩,几乎成为凌驾于国民和法律之上的强横无理、盛气凌人之公权力的一个缩影。
这使小摊贩的经济自由权与城市管理权之共处愈加困难起来。自然,任何权利(及权力)必然有与他者分离独立之前提,相争相索之利害关系,彼此对抗之紧张对立。但权利之间绝非只能是激烈冲突,只要通过符合“正义”和“民主”之公共政策在所有主体之间划定一道相对公正的界限,众多权利便能相安无事,和谐共处,形成一种适当平衡和相互依赖的建设性关系。因此,若继续以“市容市貌”之名行排斥歧视之实,则类似悲剧势难避免,正如假“公共利益”之名的巧取豪夺必然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