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关于訾北佳“故意捏造事实,编制虚假新闻,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的认定来看,訾北佳被判有罪,是因为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显然,法院把“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当做了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犯罪侵害的对象,特别在“食品行业”前面加上了“特定”二字,以突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侵害对象的“特定性”。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与刑法关于损害商品声誉罪的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商品声誉”显然不是一个范畴。损害商品声誉罪侵害对象是从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意义上而言的,而不是从行业整体意义上而言的。虽然“食品行业”前面加上了“特定”二字,但所指的仍然是一个“行业”的声誉,而这并不是损害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
实际上,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只有具体的个人和单位的利益,而没有抽象的行业利益。没有对特定个人和单位利益的损害就谈不上对行业利益的损害。对于訾北佳来说,其连损害卫全峰等特定的包子制作者商品声誉的故意都没有,更不用说损害一个行业的商品声誉了。
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也代表不了一个行业。对任何个人或单位商品声誉的损害,都不能说是对一个行业商品声誉的损害,更谈不上损害“情节严重”到什么程度。就算訾北佳损害了特定个人或单位的商品声誉,其也不应为一个行业商品声誉受到的损害去承担责任,无论这个行业商品的声誉是否受损以及被损害到什么程度。任何个别的负面报道都可能对相应行业有某种损害,正像媒体披露司法腐败个案会让人认为司法很腐败一样,但我们不能就此要求媒体连个案的负面报道也不要去做。以一个行业的商品声誉受损为由而追究訾北佳的损害商品声誉罪,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