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纸包子”新闻曝光,其该条新闻编导訾北佳当即被收审。传来的报道说是“刑事拘留”,而且,按照北京电视台的声明,看起来是訾北佳个人涉嫌犯罪,不关是否涉嫌职务犯罪,因为一再强调说訾北佳是“临时人员”,不正式,也不官方。看着北视这般卖乖,我都愿意帮着庆幸。若此案晚发半年,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北京电视台一定涉嫌用工歧视。
无良记者,这个判断对訾北佳算是跑不了了。“纸包子”惹气的民愤之大,当属于不什么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既然北京的公安机关将其收审,必然觉得訾北佳已经涉嫌犯罪。当然,究竟定罪如何不是公安机关的事情,而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权限。但不妨先走几步,分析分析訾北佳究竟涉嫌何罪?
北京电视台的声明,一下子否定了訾北佳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于是,刑法中所有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罪项也就与訾北佳无关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不能适用该案。
然后,再观察“欺诈”、“伪造”的罪类。其中关乎“伪造”之罪的只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等,也还有关公文、印章等等,就是没有伪造新闻报道的罪项。“欺诈”也是如此,列罪于商业欺诈和传媒无关。
条法中最接近传媒的罪项是“虚假”,其中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可方向和訾北佳的行径向反。“纸包子”的报道毕竟是鞭笞时弊的,而不是商业赞许。所以,訾北佳也不能用此项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