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被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訾北佳的获罪,可能没有人会表示同情,但笔者认为这一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品声誉。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但必须具有特定性。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在客观上必须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无论是重大损失还是其他严重情节,都是就行为人侵害特定个人或单位商品声誉所造成的损害而言的。
从法院认定訾北佳构成犯罪的事实来看,訾北佳炮制“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主观上只是想骗取节目播出以谋取业绩,而不是为了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因此,訾北佳的行为根本不具备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观要件。而“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指向的所谓“纸箱馅包子”的制作者——陕西来京的卫全峰等人,并没有在市场上稳定流通的商品——包子,根本没有什么商品声誉可供损害。因此,“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不可能损害这些权利人的商品声誉,更不可能因此给其造成什么损失。如果被指制作“纸箱馅包子”的人在相应新闻播出时足可让人辨认,那可能构成对这些人名誉权的侵害,但基于訾北佳的目的,还不至于构成诽谤犯罪;如果被指制作“纸箱馅包子”的人在相应新闻播出时是不可辨认的,那可能连侵害名誉权的责任都无法构成。显然,訾北佳的行为也不具备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