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三人为众,本案中,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人确实有相互淫乱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对于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内容,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如非法捕捞海产品罪,只有在禁渔期内,行为人捕捞海产品的行为,才可能涉嫌该罪,否则,捕捞海产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聚众淫乱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众所周知,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本案中,两对夫妻相约于家中实施淫乱行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谈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为个人私密空间,并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具有当众的性质。因此,本案中,四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本案中,如果地点在酒店包房内实施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结语: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因此,认定犯罪时,首先要从违法(客观)构成要件着手,不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否认其法益侵犯性,无需再讨论责任要件。本案中,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在家中的淫乱行为,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违法要成要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因此,四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