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先生日前在《东方早报》撰文指出“司法考试通过率应大幅度提高”,并以“具有200多年历史和庞大律师队伍的美国经验”为比照,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其实不独高先生,不少学者在论及司考时都认为我国的司考通过率“太低”。然而,司考通过率真的低到了“惊人”的地步了吗?    2005年司考通过率是14.39%,比2004年高出了3.17个百分点,也高于司法考试之前的任一年度的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这样的比率,相比起美国科罗拉多法律考试75%的通过率,当然“低得惊人”,但相比起日本的约3%,中国香港地区的约2%,韩国的1.5%-4%,却还“高得惊人”。这些数字的比照其实并没有多大的说服力,因为美国是个联邦制的国家,在统一的联邦宪法之下,各州均有其独具特色的司法体制。
美国既有律考通过率高达9成的州,也有律考通过率低至3成的州,这些差距悬殊的通过率与各州的法学教育现状及司法职业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就连在美国本土都不可能具备普适性,更不用说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了。    当然,司法考试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但在借鉴美国律师考试经验之时,不能忘了美国的法学教育背景。如高先生所指出的,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是精英教育。我们的本科教育因近年来的迅速扩张,已经沦为大众教育。良莠不齐的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在参加从业考试上,难道不应该比接受了精英教育之后的美国法学院校毕业生设置更高的门槛?    高先生在文中也特别强调“律师的大量存在对社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笔者也认可律师的社会作用,且同样认为律师的总量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