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站:悬赏鸣冤,如果再当法官,我会更重视被告权利
最后的判决仍然留了"尾巴",认为我不构成犯罪,但是疏忽、滥用职权。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这个结果是不可思议的。
我办理的减刑案件,是完全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应该给我下结论,办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法院的判决应该是这样的判决。
我回来之后,刑法、刑诉法、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都认真学习了一遍,包括各省的关于减刑假释的文件,都逐条对比,发现各省市不一样,足以说明河南省高院的214号文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我办案,并没有违反214号文件,虽然规定"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但这个案子不是"一般",而是"特殊",所以我没有违反。
申诉的希望太渺茫了,我也知道难,我也知难而退,恢复正常生活就行了。但现在看来,构成重大影响了。
一个是社会影响的问题,一个是据说还要给我党纪处分,一个是对我的工作生活构成了直接的影响。无罪判决半年之后,我仍然没有正常生活。谁来承担责任?
我要尽我所有的努力,向上反映,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尾巴,一定要一个说法。如果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愿意接受处罚。
几十年来,我一直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是所看到的一些现实,对我的信仰打了严重的折扣。尤其是有的司法机关,根本不是在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