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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4 KB)2009-3-19 11:53
张清一说:县政府有错不纠,违法不作为
唐河县中外汽修厂诉唐河县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唐河县唐政土(1998)第25号文件说的很清楚,即同意汽修厂补办超占1.57亩的用地手续。关于这一点,生效的河南省高院(2002)年豫法行再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书,南阳市中院(2004)南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2005)南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均予以认定,但唐河县政府竟置(1998)25号文件于不顾,又下发处理决定书,要收回应属于汽修厂使用的1.57亩土地,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前后矛盾,将同一宗1.57亩土地让给两家使用——即一个汽修厂,一个9户,这不是典型的一个闺女许两家吗?自己有错不但不纠正,反而违法不作为,不给汽修厂,办理4.97亩土地过户手续。同时唐河县政府为掩盖有错不纠、违法不作为的实事,竟编造理由说过错在汽修厂,是汽修厂同意将1.
57亩土地卖给9户建房,这是站不住脚的,理由为:
1、汽修厂当初与常东组协议用地4.97亩,其目的是为了办汽修厂,汽修厂再卖地违反了协议用地的初衷。
2、汽修厂与常东组1993年协议用地,1.57亩土地属超占,汽修厂截止1998年对1.57亩土地没有用地手续,没有支配权,怎能将1.57亩土地卖给9户建房,纯属无中生有。别说没有,就是有,也是常东组和县政府伪造的,从法律上讲,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不允许私自买卖。如果县政府执意说汽修厂私自卖给9户,那么等于县政府公然支持私买私卖地,由此更说明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把关不严,失职失责,有错不纠,违法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