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严重受辱,于欢本人也受到非法拘禁,过程中受到打骂与侮辱。于欢是一个小青年,对方11人。警方过来没有将双分开,解除苏银霞母子被非法拘禁的状态。他们脱离现场,属于放任不管(有渎职嫌疑),实际加剧了矛盾冲突。在那种情况下,一个小青年面对11位大汉,而且这11人正是“黑恶势力团伙”,难道没有自我防卫的正当性的紧迫性?!这不是从伦理上来判断,而是从事理上来评判。
再说,那些人是闯入者,而不是公共场所。不要说于欢1对11,就是1对1,在处于非法拘禁状态时,都有权正当防卫。这才是基本的法理,与有没有使用工具无关。有人力气大或有武功,照样能徒手致人于死地。
也就是说,只要苏银霞母子处于被强制的状态中,于欢的任何反击行为都属于自然的反应,即正当防卫性质。若致人以重大伤亡,至多只能是防卫过当。只有吴学占、杜志浩那伙人解除苏银霞母子的非法拘禁,于欢气急败坏反追过去与他们打斗,那形成的后果才算得上“故意伤害”。
山东那法院的法官是懂法,还是不懂法?这种基本的法理,不需要多高深的法学知识就能理解。因为事件的过程与性质太清晰了。
法是什么?也就是讲理。现在弄出过根本不讲理的判决来,究竟是什么意思?法官究竟是在独立办案,还是有其他的什么考量?如果真是法官自己的判官,那么,这样的法官简直就是法盲,应当被驱逐出法院队伍;如果是由于其他因素干扰,那么,更应当向社会交待。中国要建设法治社会,真不应有葫芦僧搞出来的葫芦案了。中国法治伤不起!民心民意更伤不起!